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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世昌:朱熹社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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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3 12: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朱熹社仓法

叶世昌

义仓、社仓都是中国古代的社会保障机构。有时义仓即社仓,有时又有区别。义仓(社仓)创自隋文帝开皇五年(585年),在收获时劝民出粟麦,贮于当社粮仓,用于荒年赈给。唐太宗贞观二年(628年)在各州县设立义仓,荒年时用于赈民,或贷给种子,于秋天归还。北宋也有义仓,但设废不常。


南宋在义仓以外又产生了社仓,由朱熹首创。孝宗乾道四年(1168年),建宁府(治今福建建瓯)大饥。当时在崇安(今武夷山)开耀乡的朱熹,同乡绅刘如愚向知府借常平米600石赈贷饥民。贷米在冬天归还,收息20%,小歉利息减半,大饥全免。计划待息米相当于原本10倍时不再收息,每石只收耗米3升。后来归还了政府的常平米,至淳熙八年(1181年)已积有社仓米3100石。这一年朱熹将《社仓事目》上奏,孝宗“颁其法于四方”,予以推广。在福建路的建阳、光泽,两浙路的金华、宜兴,江南西路的南城、萍乡,荆湖南路的长沙等县都建立了社仓。在建仓地区,数十年间“人无菜色,里无嚣声” 。


朱熹分析社仓和义仓的区别,一在乡间,一在州县;一由民办(由“乡人士君子”主持),一由官办。义仓受益的是“市井游惰辈”,而且官吏“避事畏法”,不敢发粮救济饥民,粮食长期封闭直至化为尘土。他还分析了社仓收息同王安石青苗法的区别,其中提到青苗法通过钱、粮的折算增加了实际利率,为经办官吏的营私舞弊提供了有利条件。


嘉定十五年(1222年),真德秀以湖南安抚使知潭州(治今湖南长沙),仿朱熹办法在12县置社仓100所,上奏后得到宁宗的批准。理宗时还有人创建新仓。但社仓在实行中也产生一些问题,如摊派粮食,只贷给有田之家,民困于纳息等。


——《国际金融报》 (2002年04月09日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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