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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4 14:2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朱熹社仓法的产生

朱银汉 朱秩

社会救济是社会保障的内容之一。社仓是仓储制度的一种,古代中国实施荒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历史上最悠久的社会保障项目之一。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缓慢,国家财政主要来源于实物税赋(包括谷物与织物)。


仓储制度既是古代中国的财政基础之一,也是古代中国政府实施社会保障有关政策的物质基础。在现代工业社会里,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占主要地位,但是社会救济(包括仓储措施)在社会保障中,它具有其他社会保障项目所不能替代的地位和功能,任何国家在发展自己的社会保障事业中,若不注重社会救济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就有可能误入歧途或付出沉重的代价。


社会救济作为当代社会保障的体系——基础性保障措施,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存在着并行发展,分工合作关系,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落后而自然灾害频繁的地区,它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更为重要。


本文拟通过对朱熹“社仓法”的考察和研究,借鉴历史的经验,做到古为今用,对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是颇有益的。


一、社仓制度的产生


朱熹社仓法,始于南宋孝宗乾道四年(1168年),熹居福建崇安县开耀乡五夫里,时逢建宁府一带闹水灾,灾情严重,正如朱熹在《杉木长涧四首》诗中曰:“阡陌纵横不可寻,死伤狼藉正悲吟”。朱熹为了救灾济贫,上书建宁知府,乞得粟六百斛。是年冬抗灾取得丰年,百姓如数归还县仓。熹欲以粟留藏民家,以备饥歉,又恐久贮必有腐烂,乃许民家每年贷借一次,实行借谷还谷,息率二分,歉收息减半,大荒年免除,并仿古制设仓于社。后经建宁知府沈度的允许,拨钱六万创建社仓,自乾道七年(1171年)五月动工至八月完成,仅四个月崇安县开耀乡已建成社仓三所。


五夫在朱熹的精心策划下以常平仓赈济为社仓赈济,淳熙八年(1181年)十一月朱熹奏请孝宗,各地普遍实施“社仓法”。是年十二月孝宗皇帝将朱熹的“社仓法”颁诏于诸州。并奉准就婺越、镇江、建昌、袁潭诸邑设立。朱子社仓法就此产生,它是社会救济项目中以实物形式救济灾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办法之一,不但在中国古代社会保障方面起了积极作用,而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中仍有它的现实意义。


“社仓前贤创立,后人固之,皆惠政也”(民国《建瓯县志》)。《社仓法》是朱熹极力倡行的利物爱民的惠政。


二、社仓法的主要内容


社仓制度并不是朱熹自创,据记载由隋代长孙平首创,《隋书·长孙平传》:“开皇三年征拜度尚书……奏令民间每秋家出粟一石已下,贫富差等,储之里巷,以备凶年,名曰义仓。”开元五年(558年)义仓因设在当地里社,故名曰“社仓”,其后唐之戴胄在设置义仓的奏牍中,也明白称之为社仓(《旧唐书·食货》)。自此之后,社仓又改为县仓,郡仓,就失去了原来社会的本义。有些年代也互用,社在古代是行政的单位,以二十五家共立一社以奉祭祀。《左传》载有“齐候唁鲁公曰:自莒疆以西请致于社,二十五家为一社”(《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又顾炎武曰:“古人以乡为社,后世所谓乡,即古之所谓社”(《日知录》)社者即社稷之社也。社仓即仓也。


在宋朝首先提出“社仓制度”应归于陈留县知事苏涓。他于北宋神宗熙宁二年曾上书皇上曰:彼于所颁畿邑内,每社置一仓,由一等户出栗二石;第二等户一石;第三户五斗;第四等户二斗;第五等户一斗;夏亦如之。每仓一守吏,举乡中耆志管理输纳,由县调制表册。此法可防备凶歉,又可创立借贷通融制度。苏涓的建议曾得到神宗的称许,将付诸实施,后为王安石所阻而未推行。


建社仓于乡里乃朱熹开其先河。乾道七年(1171年)朱熹在崇安开耀乡创办的“五夫里社仓”,后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一个《社仓事目》。南宋孝宗淳熙八年(1187年)社仓奏请皇帝批准“行下诸路州军”,普遍行施其法。这就是后人称之为“朱子社仓法”(包括“社仓事目”和“五夫社仓”经管办法等)。其主要要点:


第一:创办时社仓的资金来源或筹集。设社仓的州县首先要借常平仓之谷米作谷本,乡绅富豪愿出来作谷本者所任之,一般民家自动输供听其自愿之,有乡不愿设置社仓者政府亦不强之;


第二:社仓谷米的借贷办法:实行借谷还谷,并收取利息。利息的计算是:“每石量收息米二斗或过小歉,即蠲其息之米(减半之意),大饥即尽蠲之”(全免之意)。


第三:社仓的谷本及息米管理:选乡中品行端正与县府所派官员管理出纳事项,即官督民办,按《社仓事目》规定:社米的贷放,收回,事先报经州县批准;贷放和收回时,县府顺派“清官”到现场监视,并携带仓子,斗子,用官斗平量,出纳完毕,社仓主持人须将收支数额报州县备案。


为预防谷米贮藏久之发生腐烂现象,规定:“半年如遇人户请贷,即开两仓,存留一仓,若遇饥歉,则开第三仓;专赈贷深山穷谷耕田之民,庶几丰荒赈贷有节。”息米收取归还之后,其数额超过谷本十倍时,将谷本归还官府,乃专供贷放,再减其息,每石只取三升,作为耗米。


朱熹在崇安开耀乡(今武夷山市五夫镇)籍溪坊之凤凰巷内所建成的三亭一门屋宅廒舍,即朱子社仓,历经修葺,至今保存完整。明清时代建宁知府和崇安县令上任之际,必须前往视察遗制以示惠政。近代国际友人,国内名人学者,闽学研究人员,相继瞻仰社仓,以怀念先儒的德行。社仓自宋置至民国,闽北各地社仓一直起解救百姓于水旱灾,消除百姓灾忧的巨大作用。


三、朱子社仓法取得成效,可以从实践与理论两方面分析


(一)从实践分析:“朱子社仓法”是南宋孝宗乾道四年(1168年)之后提出的,经历14年后,以崇安县开耀乡五夫里实践所取得的成效看,共建仓房三间,借县府的常平仓粮600石全部归还,尚有余粮3100石。二十年后,五夫社仓已积累粮食五千斛作为基金,以当时只有3000人的五夫里来讲,是一个可观的数字。(《朱文公文集》卷13)


(二)从理论分析,社仓法起到以下作用:


第一,继承与发展了仓储制度在国家宏观运用价格机制稳定的物价政策所起的作用,即运用平余理论:五谷的价格应由国家掌握,把它的波动局限在有利于生产和流通的一幅度内,听其自由波动。否则,“余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见汉书·食贷志》上),要做到“民无伤而农益劝”。《管子·轻重》还提到国家可以运用货币,按年岁来歉收贮或发售粮食,通过调节市场谷物的供求关系以平衡谷物轻重,即所谓“制其通货,以御其司命”,就可以使农民固守于土地,人民生活安定,并增加国家财源和力量,社仓制度就贯彻了这一政策。


第二,设社仓于乡里,官督民办,能就近赈济农民,减少救济的环节,有利于节约救济成本支出,做到及时保障灾民的生活。正如朱熹曰:社仓建于乡里,“既以舒民之急,又得易新之藏。”与常平仓(官仓)建立于州、县、郡比,它的优越性在于可以避免农村离州、县城市远,救济时要由城市运向农村,不仅劳民伤财,而且不能达到及时救灾和提高救灾的效力。社仓救济管理建立在基层,体现了一定程度的群众管理,依靠群策群力,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障互助互济的作用,体现了社会问题回到社会去解决。


朱熹曰:“惠治鳏寡,塞祸乱源”。“卜结人心,消其乘时作乱意”(《宋史·朱熹传》),达到缓和阶级矛盾,防止社会动乱及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社仓法规定了救灾基金的增值办法,减轻了国家财政的负担,增强了抗灾救灾的能力,使基金处于良性循环。社仓法规定,借国家常平仓米为谷本,初期贷放收息,即“每石量收米二斗”,遇小歉,即蠲其息之米,大饥即尽蠲之,等息米过谷本十倍时,将谷本还归官府,剩余谷米再供贷放,不再收息,每石只收取三升作为耗本。其一:社会保障是国家责任,朱熹采取社仓借国家的谷米作为救济基金,通过放贷收息,自行积累资金后又还给国家,除了把“死米”变成“活米”之外,大大减少了国家财政的负担;其二:改变了受灾群众单纯依靠国家拨谷拨物的办法,有效地培养了农民自我保障意识和以民间力量为主兴办的一种互助性质备荒仓储办法;其三:平年贷放利息,不断积累了资金,增强抗灾自救能力。


明朝锺化民在《康济灵》中对社仓法的评价中曰:“唯以本乡所出积于本乡;以百姓所余,散于百姓,则村村有储,缓急有赖,固济无穷矣”。


第四,社仓法有效地把救灾与扶贫相结合,常平仓一般只着重实物救济,而没有着眼于从根本上帮助农民摆脱贫困;朱熹创办的社仓法则采取无论是灾年或平年均实行贷放,原因在于恐怕粮食久贮而产生腐烂,所以平常也允许农家借贷一次,即实行借谷还谷,计以利息(二分息),歉收年收息减半,大灾免息。这是运用救济与扶贫相结合的办法,对救灾款采取有偿使用和部分有偿使用的方式,扶持受灾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开展生产自救,以迅速恢复生产,摆脱贫困;相反,仓谷(米)年年可以更新,不致霉烂变质。


四、社仓法中可以借鉴的几点举措


社仓法是朱熹社会保障的主要政策,在中国救灾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影响深远。但在封建统治时代,其办法损害了地主、官僚、豪坤的利益,往往遭到他们的反对,或者由他们把持作为榨取老百姓的手段,而出现屡兴屡废。从根本上说,它是无法改变农民的贫困悲惨境况。但也有许多保障措施值得借鉴。


第一,原来中央集权制时社会保障权力过于集中,应当增加地方责任,明确国、地自主权。特别是当前国家财政体制改革采取分级负责制之后,社会救济不应再由中央财政大包大揽,应区别具体情况采取建立分级负责的社会救济体制,即给地方更多的自治权,发挥积极性。


第二,彻底贯彻社会救济与扶持生产相结合方针,改变过去单纯的救济办法,把解决灾民生活与扶持(包括信贷扶持,无息、减息或延期偿还,智力扶贫,信息扶贫,科学技术扶贫等)生产结合起来,由“输血”改为“造血”,把有偿救济与无偿救济相结合起来,采用救灾款作救灾基金或开展救灾合作保险等等。这些办法有利于社会救济基金的良性循环,从根本上解决贫困灾民的生活出路问题。


第三,把财政每年拨给的救济资金,除了紧急抢救灾民所需的费用外一次报销不再回收,其余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无息有偿,有息有偿等方式定期收回,已收回的基金不再上缴,由地方作为救灾,扶贫周转金,用以开展筹资备荒活动。


第四,农村可以以乡为单位开展社仓存储制度,实行低起点,低粮额,在每年夏秋两季徵收,积累到一定水平后,每年对贫困户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借贷,以解决每年青黄不接时,农民贫困户的春夏荒的困难,发挥民间互助作用等。


中国社会救灾抗灾经验丰富,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的今天,工农业生产有了极大的发展,科学技术飞跃发达,生产关系有了显着的改善与进步。但在科学技术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灾害的情况下,社会保障又肩负着组织经济补偿和支持经济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为经济改革配套服务的必要手段;加上西方的某些敌对势力,利用某些学者的所谓预测,胡说什麽下个世纪中国将面临巨大的粮食供给缺口,并将越来越依赖进口粮食,乃至由此发出“下个世纪谁来养活中国”的疑问。朱子社仓法的精神仍然启迪着我们怎样日臻完善的建立一个系统协调、高效、安全的粮食保障体系,势在必行。


第五,建立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和宏观调控系统。


诸如以中央地方的二级粮食批发市场为骨干,以期贸易中心为导向,以零售点,贸易市场,农村集市为网络,形成有明确分工,物畅其流的粮食贸易体系;以国家储备为中心的四级粮食储备体系,实行粮食最高限价与保护价,限制价格波动的幅度,保护生产者和劳动者;采用经济手段,实现对粮食的调控外,还要辅之必要的法律手段,制定粮食的企业法,市场法,监督合同履约,防止地方垄断,封锁,囤积居奇,维护市场秩序,实现粮食市场规范化。


第六,完善粮食储备制度和进行粮食储备的现代化建设。


诸如必须增加粮食储备的投资;扩大粮食储备的总数量;建立粮食储备种类;建立健全粮食储备层次;统筹规划安排粮食库存布局;扩大粮食仓容;发展粮食机械化现代储粮的高新技术与传统储粮技术相结合,确保储粮的安全;全盘考虑粮食供需平衡;建立全国粮食储备信息控制网络等。这些工作都是我们刻不容缓的。


朱熹为了匡救南宋社会积贫积弱的现实问题,主张开源节流,以农为本,贫富合理,在赋税、货币、农耕、土地、消费、救荒、赈恤等方面都有许多论述和举措。《朱子社仓法》便表达了一个封建社会的经济学家是怎样匡时济世,博学慎思的一个方面。这对我们今天“广积粮”,“备荒为人民”,确有益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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