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盐场的功臣李知孝
李知孝,是李光之孙,李孟坚的第四子。李知孝是宋理宗朝的风云人物,有关他的事迹,今据史料,略作介绍:
李知孝(1170-1237),字孝章,号南窗,又号约斋。在庆元二年(1196),年青的李知孝入太学循理斋读书,复迁存心斋学习。
北宋神宗熙宁新政,王安石变法,创立“太学生三舍法”。初等为外舍生,中等为内舍生,高等为上舍生,逐步升级。
嘉定四年(1211),李知孝以上舍生入廷对,登赵建夫榜进士第。授迪功郎,庐州教授,兼江淮制置司干官。除江淮安抚使,迁知建宁府浦江县。升真州通判,迁诸司审计院。
宝庆元年(1225),除监察御史。宝庆三年(1227),升右谏议大夫,进封会稽郡开国男。
北宋前期,谏议大夫为寄禄官。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升谏议大夫为从四品,复专掌讽喻规谏。右谏议大夫隶中书省。中书省最高职位是中书舍人,行宰相职权。
李知孝在宋理宗朝,“掌谏议得失,侍从赞相。”担任向朝迁建言献策,协助宰相治理国家之职。 李知孝向宋理宗的谏言献策,在《宋史》中都有记载。
如李知孝向宋理宗建言:应严惩贪官,严肃法纪。对于贪赃之人,不能再带病任用。
“以右正言李知孝言,诏‘赃吏有实迹者,不测置狱,明正典刑。其永不得与亲民,及师儒差遣。’”
以右谏议大夫李知孝上书,宋理宗下诏:赃官贪吏有贪污事实的,不容置疑都要抓进牢房,明正典刑,依法惩处。这些赃官贪吏永远不得为官(亲民),及不得任受师儒差遣之职。
李知孝向宋理宗建言:对于有突出作为的公职人员,要破格提拔任用。
“诏:‘捕全火盗,不问初获,并减四年磨勘。其有亲获实绩,经监司、帅守保奏者,特与改秩。’从李知孝请也。”
诏书说:捕盗、救火保全百姓者,不问是否初任职,都减四年考察期。工作成绩突出优秀的,经监察部门、上级部门保奏的,特与改秩提升。
宋理宗初登皇位,李知孝恐皇上年轻放逸,就以周公戒成王的故事,规谏宋理宗:
“八月丁未朔,李知孝奏:‘《无逸》之书,周公戒成王,其辞确切,其义精深,上自天命之昭明,下及细民之勤苦。体念小人依倚之地,深察闾里怨诅之情。推用心逸勤之殊,验享国久近之应。其立言之大旨,最切于人主之身者,曰集大命、结人心、保寿龄而已。惟陛下留神。’从之。”
李知孝奉劝宋理宗,要体察民情,凝聚民心。推行的政策,要以人民为中心。
李知孝上虞驿亭人,邻近余姚。他关心余姚民生,曾向中央反映情况,制止了地方官员的错误行为。
“十月壬寅,李知孝奏:‘浙东仓司创余姚断塘盐灶,扰生聚,没良田,乞行废罢。’从之。”
浙东仓司为追求利税,在余姚掘断海塘,架设盐灶,扰乱民生,淹没良田。李知孝上奏宋理宗,下令立即纠正。
盐灶应设在塘外,断塘引潮,淹没良田,得不偿失。
所以至今,“断塘”一词,仍为余姚民间骂人“无脑”的代名词。
李知孝在朝,职责所在,不避讥讽,敢于谏言。提升为工部尚书,转兵部尚书,兼侍读。
绍定六年(1233),加封开国伯,兼宝谟阁学士。
宰相史弥远死后,有人攻击李知孝是史弥远党羽。李知孝被贬出朝廷,出知宁国府,改提举洞霄宫。
端平元年(1234),降授朝散大夫,婺州居住;又降授朝散郎,瑞州居住。
嘉熙元年(1237),叙复原官,有旨许自便。旋改婺州居住,未拜。是年病死于瑞州锦江馆。赠金紫光禄大夫、文昌侯。
李知孝配吕氏,东莱成公(吕祖谦)之妹,赠会稽郡夫人。
敕葬姜山之西。
李知孝有诗云:“秋雨梧桐皇子宅,春风杨柳相公桥。”
尊贵的皇子宅,秋雨梧桐,一片萧条。相公桥上,春风杨柳,风光正好。
然后,岁月轮回,风云变幻。评论往事,毁誉不一。
如从经济、民生来讲,值得一提的是,把海涂耕种的薄地,变成遍地的白银,李知孝为上虞盐场立了首功。
在绍定元年(1228),宋理宗即位之初,国家盐税下降严重,影响到政府财政的稳定,宋理宗颇费踌躇。
李知孝深知上虞风物之盛,遂上奏,曹娥江是天然的盐场,有取之不尽的资源。可罢上虞、余姚海涂地,创立盐灶,既可开源增收,又可平定盐价。宋理宗准奏。
从此,上虞开启了千年煮盐的历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