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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之初的渔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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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6 14:5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国之初的渔业改革


沥海渔村

沥海镇沿海一带,唐宋时期,浅海滩涂捕捞已甚普遍,捕获有鲻鱼、石首、春鱼、梅鱼、比目、乌贼等。


明代,已有较大船网工具,除涂面采捕外,还从事外海捕捞。


永乐和嘉靖年间,因倭患,先后实行“海禁”,出海捕捞几禁几弛。


清末,有三江、沥海、雀嘴等重要渔港。


因此,沿海渔民分为三江帮、沥海帮和上虞帮。各帮有固定渔场和不同渔具、渔法。


一帮之中,有分小帮,如沥海帮中有叶家帮、朱家帮、小船帮等。


三江帮渔场东起宣港,南至新埠头、丁家堰、党山,西至闻堰,北达尖山。


沥海帮渔场东起夏盖山,西接曹娥江口,北抵海宁。


上虞帮渔场主要为雀嘴至夏盖山一带,东至余姚,北连海宁、海盐。


三江帮以罾船、网船为主,捕捞的水产品有鳗、箬鳎、鲚鱼、梅鱼、海虾、扁口等。


沥海帮、上虞帮以大捕船、大网船为主,捕捞品种有鲻、鲮、鲈、鲚、海蜇、白虾、蛏等。


民国二十七年(1938),绍兴县成立渔业登记处,实施渔业登记管理。


新中国成立之初,沥海渔民根据渔业的特点,开始进行合作化、规范化的改革,避免因争夺渔业资源而引发矛盾。


如越界捕鱼,侵害邻区利益;用川杠药鱼,危害渔业资源,都必须禁止。


因捕鱼工具不同,在同一区域捕鱼,需要调节前后。


如腌鱼晒鲞分配的平价盐,不能私作食盐。


报捕之鱼及海产等货,必须统一进社推销,不能私下交易,扰乱市场秩序等。


1950年8月,沥海渔民组织成立的“新渔民协会”,全称为“上虞县沥海区沥海镇渔工协会”。主任叶更生,文书周建范。



通过调查、分析、研究,为明确渔区,约束捕鱼行为,1951年4月,协会制订了八项规章,并请各会员参加会议讨论。


一、为避免纠纷,增进渔民福利起见,特订定渔区,各组渔船按鱼区捕鱼,每汛轮流。


二、本会各渔船不守业规,擅越鱼区及使用川杠药鱼等情,其鱼没收并罚火油一听。


三、各腰网船在各组鱼区捕鱼,不能备有鱼网及川杠,倘备网及使用川杠药鱼,将鱼充公,罚火油一听。


四、凡属本会渔船及会员,报捕之鱼及海产等货,必须进社推销,嗣后如有破坏,得以开除会员。


五、凡渔业合作社所开除之鱼贩船户,不得私向受买,如违者将渔船执照收回。


六、在配用渔盐之际,毋须朦混冲销或分受会员作食盐者,如敢故违,停止全船捕鱼。


七、本会跳网船每鱼汛在起水下水时,必须让网船组二潮。


八、小网船须跟随原有组内捕鱼,每汛轮流不得侵占。


1952年,沥海渔民刘小土率先组织渔业互助组,后改为初级社,再升为高级社,进一步走上公社集体化的道路,从而渔业社进入发展壮大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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