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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熙续修钟氏家谱凡例
明崇祯七年(1634)修家谱时,新增七条凡例。崇祯已是明朝末年,康熙是清朝进入“康乾盛世”的稳定时期,十五年(1675)续修家谱时,又增加了十四条凡例。
上次提到凡例的作用,既是规范修谱之法,又是教人怎样修谱,如此篇的第六条,就是在指导怎样完整地记录谱中每一个人的信息:
“谱法并依世次、昭穆立传,每位书曰:某字、某行几,某人之第几子,母某氏。正母曰嫡,妾媵曰庶。以某年月日生,以某年月日卒,享年若干岁。娶某处、某氏、某行几,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卒,享年若干岁。葬于某处,去家几里。生几子女,女适某处人。其出处行事,毋徇偏党,才可立传立论。”
照此凡例记录,每个人的信息就圆满无缺了。例中对立传也作了严格要求,一个人的品行要好,不能结党营私,不能有偏心,要有公平正直的品德才行。
民国《会稽钟氏家谱》
续编家谱旧例
谱有同姓始祖,则指得姓受氏之人,凡同是姓者,皆得祖之。又有同宗,宗祖始迁是邑,其子孙聚而成族,皆得宗之。据闻见之所及,为之世系,上得考其所出,下乃究其所迁,则本源之所自,世系之所及,瞭然在目矣。
一、家谱之外,置某氏谱录一册。凡子孙排行,生娶卒葬,年月日时,及吉凶履涉杂事,并用日月书之。宗族散处,不能一一随时登载,于祠祭拜之日书之。
一、族人书名于谱系,既冠,而载之宗族世裔图。及不讳(去世),始据谱录立传。其未告庙而夭者,谱录不书未成。殇而死者,家谱不载。
一、生子弥月,父命名以见家长。家长率其父母,襁负其子,见于祠堂。以生年月日告,始书谱录。
一、大宗之法,百世不迁。小宗之法,其继祢者,亲兄弟宗之。其继祖者,从兄弟宗之。其继曾祖者,再从兄弟宗之。其继高相者,三从兄弟宗之。其死而无子者,则以支子昭穆为嗣。
一、世裔图,始书各位男子,其法不依行第,嫡庶并书于父下。嫡庶并无,则以为后者继之。
一、谱法并依世次、昭穆立传,每位书曰:某字、某行几,某人之第几子,母某氏。正母曰嫡,妾媵曰庶。以某年月日生,以某年月日卒,享年若干岁。娶某处、某氏、某行几,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卒,享年若干岁。葬于某处,去家几里。生几子女,女适某处人。其出处行事,毋徇偏党,才可立传立论。
一、凡有正室、继室者,本图内书配某氏、继配某氏。其娶非所当娶,及不以礼合者,削之出。而无子者,不书妾媵。有子者,止于子。传下书曰:庶母某氏所生。
一、凡先世及子孙,有诰命、敕书、封赠者,皆居卷首,所以隆君宠也。若有缙神、士大夫往来赠答诗文、墓志、表状,悉附卷末,所以表先德也。其有散失者,容采辑续入。妇人有封者,书其封。
一、凡继嗣者,于所后曰:以某人之子为嗣。于本图下,仍详书生父名讳。其出继异姓为后,亦存其名字于本生父名下,俾出继之子孙,日后得有追溯。如有继嗣伦次失序,及以异姓为后者,家谱不录。
一、节孝虽未经旌表,而敦行矢志,确有所见,亟录之以彰其善。
一、先达诗文、记传、奏疏等作,凡有可记可载者,必采入以备参订。
一、世系古迹,忠孝节义,无论远近,凡有纪作,悉由旧谱辑而传之,以表一族之盛。
一、墓志、行状、圹记,择其典实,就其谱传,详载地里,以备参考。
一、簪剃出家,及犯国法,行止不端,为族党屏弃者,不得混入谱图。
以上十四条,康熙十五年(1675)丙辰季冬 第十八世孙纳夏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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